
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呼伦贝尔pvc管粘接胶
为有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、规则协调,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、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二、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
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
附件1
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
、将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”。
二、将《快递暂行条例》五十六条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”。
三、将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》四十二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法》”。
四、将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十九条款四项修改为:“(四)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”。
五、将《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》二十二条款中的“水污染物排放单位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”。
二十五条、五十条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
六、将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呼伦贝尔pvc管粘接胶。
四十条款二项中的“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”修改为“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”,三项中的“加油站等”修改为“加油站、采油厂等”。删去二款。
四十五条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
五十五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。
六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”修改为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七、删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十八条二款、二十二条三款中的“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。
删去二十二条款。
删去四十九条款、二款。
八、将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四十二条款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可以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”。
四十三条中的“责令停业”修改为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四项修改为:“(四)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标准的监测设施、设备,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、标准致监测数据失真”。增加款,作为二款:“有前款四项情形、拒不改正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,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。”
四十四条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”。
四十五条款中的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修改为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删去二款中的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。
九、将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二十四条二款中的“列入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水户”。
三十条中的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污泥”修改为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污泥”。
五十三条二款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污泥的,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采取理措施消除污染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采取理措施的,PVC管道管件粘结胶指定有理能力的单位代为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”
五十八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
十、将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三十七条四项改为二款,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使用国有关目录、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、设备的,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”
删去三十九条中的“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”。
删去四十条三项。
十、将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二十四条修改为:“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,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可以责令停产整。”
二十六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十二、将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
四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附件2
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
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号发布)
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三次修订)
三、淮河流域水污染暂行条例(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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