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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万能胶厂 帮朋友“代购”毒品,男子构成贩毒品罪获刑

发布日期:2026-09-08 04:23 点击次数: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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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贺明星)新京报记者获悉,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起男子为他人“代购”毒品甲基苯丙胺(俗称冰毒),收取毒资、交付毒品、从中获利的刑事案件,该名男子构成贩毒品罪被判刑罚。经法院审理查明晋城万能胶厂,马某联系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,徐某找到被告人某帮忙。某在收取徐某21000元毒资后,向上转账17500元购得48.14克甲基苯丙胺,并将毒品交给了徐某,徐某再将毒品转给马某。某从中获利3500元。马某携带毒品返回暂住地后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马某、许某相继被判处刑罚。后本案被告人某被民警抓获归案。庭审中,某辩称自己只是“中间帮忙”并未获利,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毒品罪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某视国法律,贩毒品甲基苯丙胺48.14克,行为已构成贩毒品罪。针对某的辩解,法院认为某在收取毒资后联系上购买毒品并交付,完成了毒品的流转与交易,符贩毒品罪的构成要件。终,法院以贩毒品罪判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,剥夺政权利三年,pvc管道管件胶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,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。法官提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走私、贩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毒品是指鸦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以及国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药品。在毒品“代购”过程中,若存在加价牟利、从中蹭吸等行为,将会被认定为贩毒品罪。本案中,某的行为看似是“帮忙代购”,实则已度参与毒品交易环节。毒品是万恶之源,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切勿因时糊涂或所谓“义气”为他人代购、传递毒品。所有公民应当自觉抵制毒品,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晋城万能胶厂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举报,共同守护绿毒的美好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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